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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条件中是否有规定最终一笔业务不能使补缴

想一下是否有规定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细则有一条为最终一笔业务不能为补缴。我们是15年4月因工作调动断缴了一笔,公司在16年3月10号做了补缴并开具相关证明,之后则符合连续12个月缴存。因提交时间上的原因,公司在3月6号做了2月公积金的缴存,使得3月10号的补缴成了最终一笔业务,但当前公积金账户状态是缴存状态。在10号以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北京昌平区)被告知最终一笔业务是补缴,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有这个细则吗?还是北京不同区域有各自其他细则?盼复,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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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2 热心网友

    个人因为工作调动导致中断公积金缴存一两个月,如果中断的月份已经成功补缴,申请贷款时提供单位说明,由贷款业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应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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