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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转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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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房东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这里要区分添附行为系善意行为还是恶意行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本问题中,当事人双方对装修问题的处理已经作明确约定(而且房主在合同中允许我转让收取装修费),合同签订后,王某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符合第一个前提。其次房屋经过装修后,价值有所增加,由于装修物附合于房屋,两者不可拆分,租赁合同终止后房东即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故房东应当补偿你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具体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房东应对你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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