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买房在预售环节只开具地税部门统一开局的盖有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预收款收据,只有交房后才能提供发票,怎么在北京提取北京公积金啊?
我在北京工作,现在山东济南买了一套期房(两年半后才交房),现在付了首付款并且在济南办理了商业贷款,现在需要提取我在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巨额债务,但是山东税务部门有个统一规定,就是商品房只有在交房后才提供购房发票(因为担心交房后的实际面积和购房合同不符),商品预售环节只能提供由山东税务部门统一开具的预收款收据(上边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根据北京公积金管理办法必须要提供销售发票,如果取不到公积金我将无法承担交房前的经济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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