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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8月在一单位上班,直到2015年12月单位才非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约16年没有为我交纳住房公积金(我们单位所有的员工都没有购买)

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要求单位赔偿?如何要求单位全部重新补交?原单位会受到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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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热心网友

    根据国家及我市公积金政策,只要是单位在职职工,单位就应为其缴存公积金,若单位不按政策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情况,(请具体告知你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及你进单位的具体情况),1.邮寄来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6号409办公室,邮编:400015);2来访(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6号409办公室);3.拨打客服咨询及投诉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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