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个人贷款所需材料(二手房)’中第二条,贷款条件的问题。
本人于2016年2月从原单位离职,原单位最后替我缴纳了2月份的公积金并将账户封存,并将个人档案移交到大连市人才。并将本人的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转入到沙河口住房公积金托管专户(工)。我想问的是本人如果找到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公积金个人贷款所需材料(二手房)’中第二条贷款条件中‘注:对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状态或欠缴公积金超过65天以上(含65天)的不予贷款’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新单位替我缴纳公积金日期如果不超过65天(2月份已缴纳,从3月份开始算起,31+30+3=64,即2016年5月4日以前),本人近期买房如需申请公积金贷款将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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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单位欠缴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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