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积金调整咨询 

我有个问题咨询:我是杭州某事业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当时是按找见习期的公积金来扣除的,130月,现在单位调整公积金为375月,而新进的毕业生,已经调整为375月。而且,新进毕业生的公积金都是从次年的一月份调整为正常水平,就是我们不能调整,单位上的解释是说政策不允许调整请问,我们可以要求单位补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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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7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杭房公委3号文件《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有变动的,应当按年调整。每年一季度,单位应根据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调整缴存基数。公积金月缴存额是根据职工月均工资为缴存基数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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