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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浅谈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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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2006年4月6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中指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设部在部署200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时又一次强调,2007年,建设部将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归集扩面工作,使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在农民工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实施前景也不容乐观。一、在农民工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平、平等地对待农民工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6年3月国务院制定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原则中,首要的就是“公平对待”。所谓公平对待,就是要对进城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一视同仁,经济上要同工同酬,政治上要同权同责,使农民工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益,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作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是产业工人,不应有任何身份界限,理应像其他城镇就业群体一样,享受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他们工作在城市,生活在城市,理所当然要享受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公共保障,因此,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让他们享受“市民待遇”,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逐步消除和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住房与户籍是农民工问题中的两大难题,使得农民工长期以来在薪酬、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社会福利等方面,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一致的公平对待。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目前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城镇购买自住住房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优惠政策,因而促进他们买房,在城镇安居乐业,减少回老家建房的农民工人数,从而造成农村自然村落的逐步消失,为消除和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一体化”奠定物质基础。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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