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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安置房,是原来公房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的承租人是我父亲我是贵州贵阳人

我有一套安置房,是原来公房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的承租人是我父亲,已经过世,身前一直未在此居住,实际居住人就我自己,户口本上一直也是只有我的名字。我母亲还在,还有两个兄弟,我想变更承租人姓名,是否需要我的母亲及兄弟的同意,还是直接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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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申请变更 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但是,上面所列的也只是一部分条件。现实生活中,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问题在于符合变更为承租人的不是一人而为两人甚至多人时,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很小。在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是不可能给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即使诉到法院,法院对于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条件也是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承租人的事情只能搁置下来。 欢迎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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