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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法院将以息代租的钱折成房子进行分割的判决有错吗?

93年母亲在世的时候,父亲单位旧房“实行抵押出租,以息代租”,我们夫妻和父亲一个单位,并和父母住在一起。当时我出资,以父亲的名义交了4000元,95年母亲去世,96年父亲将他和母亲的3万元存款进行了分割。2001年底单位房改,在以息代租的4000元不以退换的基础上,又补交了3000元,2002年父亲获得100%产权。2006年父亲立遗嘱并做了公证将房子由我继承,2008年父亲去世,我通过继承公证将房子过户到我名下。     2013年我哥认为93年母亲在世时缴纳的以息代租钱是父母共同财产,将我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认定93年我交的以息代租4000元是我父母的共同财产,并且把这4000元又折成房屋面积进行分割。我认为当时以息代租是租住单位房子所缴纳租金的一种形式,房子所有权归单位,那4000元以息代租抵押金即便是充到购房款里,算是父母共同积蓄的钱,那只是钱,不是物权。法院将以息代租的钱折成房子进行分割的判决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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