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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在农村因为拆迁。当时老人还在世。两年后老人病故。未立遗嘱。宅基证写的是老人的名字

在农村因为拆迁。当时老人还在世。两年后老人病故。未立遗嘱。宅基证写的是老人的名字。现在回迁房刚交工。两位老人一直跟随我们善养至过世。老人的另三个子女 其中一个户口一直在外地。几十年也未回来看过老人几次。另外二人也早已成家。也并没有怎样善养老人。现在它们三家要连合起来要分我们的家产。虽然宅基证上写的是老人我奶奶的名字。老人在世时曾不止一次说过。自己不在了家里的一切都留给我。它们凭什么来要。可只是口头说过  也是我们大意把它们想的太好了。老人不在了我们还是亲人。并没有让老人立遗嘱可是房子是我父与我一背子的心血。父亲因为这个家日夜操劳 以至年仅五十就早早离世。这 一切的一切都是拆迁惹的祸。万万没有想到。从拆迁至今已五年多了。老人离世也两年多。现在它们连合起来打着以亲情为重的幌子要来告我母亲。来分我们的房。我该怎么办。我真的咽不下这口气。父亲早早过世。我母亲与我接下善养老人的义务。尽心尽力 关心爱护两位老人。直至老人离世。我恨。老人需要人养时它们在哪。老人不在了。房子拆迁了。有利可图了就不远千里的来了。它们现在要起诉我们了。我该怎么办。  有时我也真想大不了跟它们以命博命。拼个鱼死网破。我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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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尽了大部分赡养义务有权多分财产,具体起诉时可提出请求。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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