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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变更承租人,法律有何规定??我是黑龙江哈尔滨

基本情况:我所居住的房屋(未经97年买断)是公产房,是1990年旧居动迁按地方政府当时规定每人按7平米给的房子。本人一家三口,加上老母亲、姐姐(患精神残疾,未婚)同属一个户口,同居一室。母亲去世后,考虑给姐姐以安慰,就将房证持有人改成姐姐的名字。在母亲去世后,近20年的时间里,我这个当弟弟的担起监护姐姐的义务。前不久,姐姐因病去世(72岁)。我觉得这个房证的持有人自然应是我这个当弟弟的。当我去办房证更名时被告知需缴纳房屋交易费(房屋估价的8%)两万多元,我及姐姐原同居一室,同一户口,房证的更名在姐弟间进行,根本没有任何交易。我们要问: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收这个钱有什么法律依据???为什么一年前没有这个收费的规定。第二,如我的实际情况我是否应缴纳这个费用呢?第三,如果它是交易税,房产部门有什么权利收这个税,没有交易怎么会出现交易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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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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