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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法院会依据当时还是现在的法律

我2002年2月22日自己个人全款购了住房,当时交了95%的房款,并与开发商签了协议,并与2003年3月17日与妻子登记结婚,产权证上的产权属于我,也就是共有人0人,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也是我一人。但后来我的协议和购房收据均被盗了,我到房管所查我的购房底子,发现协议和交款单据都被改了,本来是个人财产被改为了共同财产,(咨询政务中心,他们说是婚后财产,因为是在婚后办的债权转移,其实我自己并没办债权转移,当然也不会有签字,“这个转移算数吗?”我仅是与开发商在婚前签了购房协议),但他改协议时是别人代签的我的名字,笔记与我明显不同,负责人签名也是盗刻的章来盖的,这个私章也已被名字本人证实是假的了,尽管原协议被盗,但我已到购房单位找到原协议的复印件,供销社也盖了宣章,请问此房应属于共同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法院会咋判,会依据当时的法律还是现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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