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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这样的拆迁补偿办法合理吗

我是广西柳州市近郊的农民。2006年与本村一村民达成协议,以10000元的价格购得对方的建房指标,协议中注明:房屋建成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将房屋过户到本人名下,之后本人再付给对方出售建房指标的10000元。在房屋报建初期,所有材料合法完备,不料在房屋即将竣工的时候,柳州市政府对我村所有在建房屋停止办理房产证。由于房屋只取得建设用地开工许可证,所以十年来我们一家人居住在这栋占地70平方的没有房产证的三层建筑里,协议里的10000元我们也没有给付对方。如今我村已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市政府也建起了回迁房。征地补偿办法给我村的无房户以每户每人60平方米限额以400元平方米购买回迁房。上文提到的那位村民(拆迁公司判定该人为无房户,且他家只有他一人有被补偿资格)已于去年购得了一套60平方的回迁房且已入住。拆迁公司却要从我家的补偿款中扣除60平方(征地办法规定如果村民不愿住回迁房,拆迁公司以4500元平方补偿)共计270000的补偿款。为这个事我们一家人伤透了脑筋,烦请哪位好心的 给我们厘清这事里面的法律问题。谢谢!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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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热心网友

    市里不是有专门的补偿标准吗国家规定不管是以什么项目用地都需要有征地批文、公告、补偿安置协议。对方强行施工肯定是违法的,你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或是委托诉讼维权 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多年的经验,一般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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