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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公证房产给其中子女为受益人,前提必须是养老送终,但是受益人并未做到养老送终我是黑龙江哈尔滨

我爷爷奶奶生前在公证处公证他们一套房产,受益人是二叔的子女,注意,前提是必须做到养老送终。公证时,其他女子概不知情。但是老人是在各个子女的赡养下离开人世。受益人一家并未做到养老送终。因为老人是每个月轮流在3个姑娘家生活。在这里我想问的是,这份公证还是否生效因为我们考虑儿女都有受益权,如果我们起诉,是否能胜诉,受益方是否存在过错,因为都认为他们没有做到养老送终。现在公证的房产名字依然是我爷爷的名字。现在老人不在,这是否属于遗嘱。我们不在乎房产归谁,但是就是心理不平衡,,二叔一家做的一点不够。觉得没权利是受益人.。我并没有积分,希望好心的给予支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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