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书我是四川乐山
原有一房产101.64平米,1993年经人民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房产26.64平米由母亲李氏分得,27平米因无法定继承人依法另行处理,其余48平米由李氏的6个子女平均分得8平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1年11月,李氏将房屋进行房屋赠予并进行公证,公证内容如下:李氏与其丈夫有一住房101.64平米,李氏享有一半产权,即50.82平米,由于其丈夫已去世,即继承丈夫遗产7.26平米,现将以上李氏所享有的产权共计58.08平米,赠予其一子女,签字生效,绝不反悔。 由于李氏不识字,耕不会写字,所以赠予书上只有李氏的手印。 在签订这份赠予书时已是病重,卧床不起了,而公证书上写道,李氏于2001年11月28日来到我处,再我的面前,在赠与书上签名。 请问以上叙述有何不合理之处,赠予公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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