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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云南保山宅基地土地使用权97年登记为国有划拨,经使用权人多次转移,在列入拆迁范围后,国土部门现在要变更为集体

一宗1975年审批的宅基地,1997年进行初始登记时,因申请人属城镇户口,国土部门登记有国有划拨土地,在当时,本地对非农户口办理土地使用证均普遍按国有划拨办理。后因继承、分家等原因,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于2003年、2004年、2009年三次进行了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发生了变化,但土地性质一直是登记为国有划拨用地。2015年5月,该宗土地范围列入拆迁范围,并发而了拆迁公告。之后国土部门认为该地块应属集体土地,以纠错为由要求现持证人将其变更为集体土地,在持证人拒绝执行的情况下,国土部门登报对现持证人的土地使用权证进行了公告变更。问:国土部门对现持证人的变更是否合法,现持证人申请复议或诉讼,有没有理由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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