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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问题我是浙江嘉兴

我的爷爷奶奶有三个子女,大姨(出嫁,拥有其他农村集体宅基地),我的父亲(去世,我为城市户口,母亲在世),小姨(无子嗣)。 我的父亲于1996年去世,小姨于2006年去世,现宅基地与2004年开始建造,其土地使用证上名字为小姨,未更改。今年奶奶因病去世,爷爷对老房子有意翻建,而大姨要求获得补偿。 我对此的理解为我的爷爷奶奶为房屋所有人,各占12,奶奶去世,我代位继承,故爷爷,我,大姨各得16,爷爷有本身的12,爷爷同意将自己所占有的46给我继承,故我占有该宅基地房屋56的财产权益。 我的理解是否正确,且如何操作,请各位解析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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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4 热心网友

    可以这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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