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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父亲写的《家庭债务分割及房产继承使用文书》可以认定是分家析产吗?

我父亲1995年8月因伙同情妇毒死我母亲,后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与2013年12月12日刑满回家。1999年2月4日父亲给我们兄妹分家并立文书《家庭债务分割及房产继承使用文书》,明确的说明四间房子,我和妹妹各两间,并对家庭的债务余下的14500元进行了平均分配,我和妹妹各还一半,而且对家里的家具都分配了的。我们兄妹凭此文书于2000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分割和房产证。现在父亲回家后想和杀母的情妇结婚,我们坚决反对。他就提出他写的继承文书,他现在没有死,就改变想法,要求退回他两间房子。2014年7月,父亲向南充市人民政府要求行政复议,撤销我们兄妹的土地使用证。后来南充市人民政府以超过行政复议期限驳回他的请求。父亲并没有进行行政诉讼。现在父亲又向西充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我们兄妹返还他的两间房子。请问;他这样合法吗?行政复议已经驳回了他的请求,我们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是合法的,法院可以受理这个案子吗?我们兄妹从父亲入狱后先后还了近9万的债务,父亲写的《家庭债务分割及房产继承使用文书》可以认定是分家析产吗?我们兄妹一直尽到了赡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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