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房产继承

我母亲与我继父再婚再婚至今快30年了,婚后继父单位分配了一单元,后来自费将房产买断,房产产权是由继父和我母亲共有的,14年继父去世,继父与前妻共育有5个孩子,现都已婚,继父去世后因为母亲与继父的孩子间关系不好的原因当时就没有召集到继父的5个孩子去办理公证继承继父遗留下房产的继承公证手续,母亲想着等日后她去世以后再由我跟继父的5个孩子一次性去继承公证,房产过户等事宜。我母亲今年5月份也离世了,母亲生前已去遗嘱公证将她该占有继承与继父共有的这所房子的份额归我所有,我现在想咨询一下像我家的这种情况共有这所房子的俩位老人都先后去世了,我母亲已将她拥有房子的百分之五十遗嘱留给了我,哪我继父的另一半房产在继父去世后母亲没有去办理继承,现在母亲也去世了,到我跟继父的儿女来继承时继父的这一部分房产该分多少份额呢?我母亲还有没有继承一份的说法或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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