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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协议能否推翻?我是广东清远

外公外婆有5个子女,其中只有我舅舅是儿子。外公外婆去世了很久了,没有立下遗嘱。他们在清远留下含一铺面的两层建筑物(第一层含铺面16方左右,铺面后面和二楼是住宅,该房产当时由于文革丢失了房产证的,一直由我舅舅住着,租金也由我舅舅收,其他姐妹没有过问。1992年的时候,由于该建筑物需要拆迁,于是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由于没有遗嘱,本来是应该五兄弟姐妹平分铺面和住宅的,4个姐妹考虑到舅舅是唯一的儿子,所以协议把铺面的一半和住宅留给舅舅,铺面的一半由四姐妹平分。后来铺面要拆迁了,舅舅就和4个姐妹说,把一楼铺面和住宅打通了,让开发商当做铺面来补偿,于是铺面的面积变成了32平方左右。1995年,新的商铺已经建成了,差不多20年来,一直按照舅舅拿一半,四个姐妹共拿一半这样来分租金。现在,新的商铺要办房产证了,舅舅起诉我妈和另外3个姐妹,说新的商铺4个姐妹只有占8方左右,其余的都归舅舅的,因为当时有一部分铺面面积是属于他的住宅的。 现在有个问题,我妈当时在他们签订遗产继承协议的时候,是没有出现的,签名是我姨妈代签的,请问这个遗产继承协议,有效吗?而我妈拿了差不多20年的租金,是否会被判定为过了诉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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