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分家协议

立约人黄振生,黄建国,因家庭人口众多房屋居信不便,情愿和长子建山分门另居,协商条款如下。 一:父亲土地一份,因无法耕种,归于长子耕种,长子每年给父亲小麦伍至七百斤。 二:长子每月负担养老费拾元,每年150元,半年交一半,年终交清。八五年正月开始。 三:老四,老五和小芹负担50元。 四:父亲给长子立柜,写安台,铁床各一件,以后再分家时,再抄单分配。 五:八年年开始,每年给父亲除出棉花30斤。  申录人:李文堂   李法孔。      请问这个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没有手印,没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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