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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书公证问题我是广东茂名

老人夫妇杨大爷和张奶奶与两儿子共同居住生活. 次子因经济条件较好,首先在原老屋拆旧建新,老人家因此随次子居住,长子则迁到稍远的另外一处瓦屋居住. 生活上两老人家是独自煮食的.两个儿子提供足够的生活费用及关心照料. 杨大爷生病,主要由在家工作的大儿子照顾.杨大爷去世,两儿子出钱出力办理后事.其后张奶奶仍随次子居住生活. 后来长子也建新房,次子认为张奶奶应搬去长子家住,否则要把所有老人名下的林木,自留地等过给自己. 因此兄弟起了纠纷. 后来次子带张奶奶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声明书. 部分内容如下: 一."我的两个儿子中,我丈夫去世前和我丧偶后一直随次子XXX居住生活,次子XXX及其家人尽心服侍,赡养我,期间我曾要求长子YYY服侍,赡养我,但都未得到YYY夫妇的赡养.因而可以说长子YYY从未承担过对我们夫妇的赡养责任." --如认定以上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但如果要申诉的话,难道要长子提供证据吗? 二."我上述林地,林木,及责任田,自留地由次子XXX长期管理,经营及获得收益.如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则以此声明书作为我的遗嘱全部由次子XXX继承取得.其他的则在政策允许下由次子管理使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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