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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问题我是河北张家口

70年代末,我父亲的奶奶,也就是我的老太太,临终前留有房产,都是(平房),其中有(两间大房),(两间小房)。(两间小房)中有(一间半)是赠与父亲的,当时(房产证)中那(一间半)(小房)登记的是父亲的名字,可查。90年代,因为要办房本,在我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父亲的父亲,也就是我的爷爷)私自把属于父亲的(一间半小房)的名字强行更改成他的名字。不但如此,而且当时完全是我父亲履行的赡养老人的义务,老太太之子(父亲的父亲,我的爷爷)未履行赡养义务,有遗物为证,有街坊为证(可如今因为年头久远,老街坊死的死搬的搬,无从查起)。30多年后,将近40年,老房拆迁,补偿了(一套80平现房),(一套80平非现房的指标),都划入(父亲的父亲,也就是我的爷爷)名下。如今,父亲的父亲,我的爷爷,主张把房产平分给四子,想问针对这种情况,我的父亲,可以采取何种方式方法,拿回属于他自己的(一间半小房,或者说,是老太太赠与他的那部分),我国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是何种判决?请各位大,给予完整,详细的回答,回答满意的我们愿意委托您。最后简单介绍一下(父亲的父亲,也就是我的爷爷)的情况,如今年事已高,四子尽赡养义务包括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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