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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我是山东潍坊

男方(晚年丧偶,军转干部,待遇较高)于1986年左右经人介绍与女方(早年丧偶,独自抚养子女成人,无收入)再婚(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于1990年购得一处房产,原想作为男方子女婚房,但女方阻挠,最终自行居住。男方于2000年去世,殡葬费用由其子女垫付,后女方通过不法手段私自领走男方单位殡葬费用,随后又联通其子女转移藏匿全部夫妻共有财产,仅余该套房产(因为男方子女告示告知为争议房产,及无法过户,女方没有卖成)。虽然女方多次侵犯男方子女合法利益,但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男方本想在女方去世后,在处理该套房产。然而女方子女拒不履行养老义务,期间女方独自生活(男方高干,有配偶抚恤,每月一千左右),就医费用也是用早藏匿的遗产,现女方失去生活能力,其子女均以该套房产为条件养老,未达成协议。于是在未予男方子女沟通情况下,私自将该套房产抵押,用于女方养老。这以侵犯了男方子女底线,应如何合法维护男方子女权益? 另:2000年时,其隐匿转移财产总额远远大于房产价值。男方丧偶是并未进行财产分割,而女方为净身入户,且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无任何收入。 需要收集哪方面的证据,应如何合法维护男方子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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