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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征收补偿问题

各位 好,2010年我们当地乡政府看中位于省道旁小山坡上我家的2亩稻田(还有其他俩户的稻田)用于镇街道的日常垃圾存放,镇政府及村书记在我家跑了好多次协商,说是已和其他俩家谈好,只剩我们家这个大头了。当时只有我和我妈在家,村书记在其中做工作,我们也是觉得在小山坡的稻田我们也多年未耕种,荒芜了好几年,也起不了多大作用了。当时是按3.2万一亩的价格卖出,总共6.4万。手写的合同,合同上面写明稻田是用于镇街道的垃圾日常存放,我和我妈也就同意签了字,他们也当即给了现金。后来附近的住户不同意在此建垃圾场,也就一直未施工。直到去年过年我爸才发现,挖机已将整个稻田挖下来已平齐省道,听说是挖下来做宅基地。后来我爸表示强烈不满,完全改变了合同上稻田的用途,如果当时按宅基地的标准出售,除开工程费用,应该值10万左右。所以,请问各位专家,我还能要求追回额外的补偿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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