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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的老祖长,被姐姐长期居住并早先登记确权,出嫁的妹妹能否继承一半份额?我是河北廊坊

王**夫妇共育有两个女儿,王**妻子早年去世,王**本人常年在外工作和生活。两个女儿相继结婚出嫁。大女儿婚后不久,与其丈夫搬回父母家祖宅居住生活,直至今日。王**夫妇过世后,留下4间祖屋,该房屋来源的确属于祖屋(是父亲王**留下的),有老辈亲属的证明,没有其他证据。 姐姐出嫁又返回父亲的祖宅居住,一直居住至今。父亲于2011年在其工作所在地病世,姐姐于2012  年在争议房产处病逝,妹妹遂向姐夫提出分割祖产,要求要一半份额,可姐夫不同意。妹妹向当地村委会请求调解,还得知父母的祖产早已登记在了姐姐名下,姐姐于母亲去世后、父亲生前就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为祖屋办理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 妹妹对此十分不满,从2013年起向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姐姐侵占父母遗产及共同财产的问题,但多次调解无果。后妹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登记权利机关对其争议的祖产房屋的登记证明。主要诉讼登记权力机关在没有查明事实、没有通知所有权利关系人的情况下擅自听取登记申请人的单方主张,草率行事,错将姐妹俩共同共有的财产及相关权利都登记在姐姐一人名下。诉求法院撤销被告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以便下一步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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