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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涉及到调解协议书和公证继承法律效力的问题我是上海上海

A育有BCD三子,A 名下有房产 2005年A与BCD进行人民调解,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如下条款 1 “A愿意”在名下房产证上增加BCD的名字 2  A生存期间,BCD未经同意不得入住该房产。等A过世后BCD有权分割该房产 3  BCD 应尽赡养义务 2014年,D过世 D育有一子E。 D过世后,A与BC进行遗嘱公证,遗嘱中写明A过世后房产分与BC二人。 2016年,A过世,BC进行遗嘱继承,公证处在通知(留置或公告通知,非签收)E后(E表示未收到通知),E没有到场参与继承,因此公证处进行了遗嘱继承,将房产过户于BC E提出诉讼要求分割部分房产 现问:BC可否以 1 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即为遗嘱,后续的公证遗嘱效力更高 2 人民调解协议书执行的前提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因此失效。 3 E没有到场,应视为放弃继承(需要补充进行过留置或公告通知的证据) 以上3条中的某一条或某几条为由,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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