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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我是吉林长春

我父亲1943年与生母结婚,名下有48平米门市房。1965年我母亲去世。 1966年父亲与继母结婚,继母没有生育,1981年继母去世。 1984年父亲在市公证处立下由我继承其房产的遗嘱,同年12月父亲与李结婚,李的2男3女,当时都超过了18周岁另住。   1997年李再婚。2001年,我家门市房动迁,李交40万增加面积款,得到109平米的门市房。我是后来才知道动迁的。 今年6月,李的大女儿和我商量房子的事,我得知回迁房产权证仍是我父亲的名字,我同时告诉她我父亲立遗嘱的事,希望协商解决。 父亲的遗嘱是否因旧房不存在失效? 如有效,我可以按48平米的份额分割回迁门市吗? 如无效,可以法定继承吗? 如法定继承,我是否先继承我生母四分之一的房产?李的已成年子女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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