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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公证问题我是四川宜宾

我父亲在再婚前原有一套单位住房,后遇拆迁,需购买拆迁房子,他希望由我来购买。后我与父亲与继母签了一个协议,大概内容由我购买,二老有使用权,但其产权属于我,其他子女不得享受遗产(主要是继母还有子女)。当时继母有点希望她的子女购买,一是他们一时拿不出钱,二是我父亲坚持由我购买。因原住房是结婚前就有的,而继母原有住房也转给她的子女,于理应由我购买,故继母同意由我购买,并在协议上签了字。因是拆迁房,产权是我父亲和继母的名字,目前还不能转让。     我想资询的是,这个协议需要公证吗?是不是公证后,今后产权转让或二老过世后,继母的子女就不会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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