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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塘沽区家庭财产分割

本人为家庭儿子一方,家庭成员四人(父母儿女),2010年父母只有一套住房,父母口头应允将房产给予儿子过户结婚用,但未签协议。2011年儿子条件允许,单位福利分房,以限价房形式可购入住房一套,因考虑到父母将房屋未来会给本人,本人感觉愧对姐姐,所以自己拟订协议,姐弟二人共同出资购买限价房,首付一人一半,房本名字是本人。从2012-2015年母亲患重病现亡,治病花费近40万(外债10万、姐姐给1万、父母自己的钱5万,其余由儿子出资),父亲期间住过2次院,姐姐仍未支付金钱,姐姐未尽金钱上的赡养义务,母亡后姐姐想分的限价房一半的财产,请问是否合理?怎么才能让她拿不到或者少拿钱?谢谢;协议上写着姐弟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双方签字,父母做公证签字,但未去公证处公证,本协议是否有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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