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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是江苏盐城

我上周签署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17年中旬的期房)合同中有一项,交房后90天以上,产权证因卖方原因未办下来,买家不退房的情况下,卖方给予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未讲产权证如何处理。这与高院对于房产买卖合同的一项规定不符,法律规定,产权证未办下来一年以上,买家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由于昨天我们网签时,没有自己阅读条款,现在发现这项对于买家利益完全无保障,明显不公平,想咨询 ,是否有可能要求撤销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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