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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伊春房屋产权供热

我家现在住的楼房是2011年从拆迁户手里买的。当地政府开发的,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房照。我们当时买的时候只跟拆迁户签了一个房屋买卖协议。但是这个最原始的合同是拆迁户和政府签的,现在并没有在我们手里。当时拆迁户和政府之间的合同有约定就是免五年的取暖费。(今年是第三年)。今年乡政府把取暖的工作承包给政府两个职工个人了,政府不在负责,这两个承包的人,现在要收取暖费。他说如果要不交取暖费,办理房照时就落到拆迁户名下,那我就得过户,我要想过户的话就得花很多过户费,(比交取暖费高得多吧?我家除了这个房子没有别的房产)那这个来要挟我们交取暖费。 我现在不想交取暖费,因为当时有和拆迁户的合同。请问政府这么做把取暖工作承包给本单位职工合理吗?承包人收我取暖费合理吗?落户应不应该落到拆迁户名下,不能直接落到我名下吗?我的想法是既不想交取暖费还想把户落到自己名下,可以吗?我该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您给予帮助,谢谢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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