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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本人是湖北荆门

我于2001年于甲方签订买卖房子协议,房子作价8.8万,付给4.8万,剩余4万是接的甲方银行贷款!今年3月11号我去还款,由于需要总行的审批手续,虽然钱已经交给银行办事员,却一直没能办理!4月18日,银行通知我,贷款已被甲方还了,于是银行又把钱退给了我,我去找甲方交涉,甲方称已经委托其女儿女婿办理此事,(下面简称甲方2),于是我跟甲方2进行了交涉,甲方2称,不要钱,要房子,因为合约上有这么一条(乙方如果六个月为还其银行贷款,甲方可将其房产收回),我想咨询 ,虽然我迟还了贷款,却没给甲方造成任何利益损失,甲方能以此为借口收回房产么?银行透露我的还款日期,并通知甲方还款,属于违规行为么?我是否能对银行起诉?事隔12年,早已过了和约的还款期限,甲方这样做,我能否拒绝对方的要求?甲方依然健在,甲方2是否有这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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