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房产纠纷

在威海文登经一家房产中介到房产商处购房,经现场协商当场缴纳两万元定金并于七日内缴纳五万元首付。房产商当场答应交完首付后马上签合同,并可以两个月后入住,且赠送停车位,协议书(协议书第六条:该房屋的交房日期、配套及其他情况由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另外有交房告知函一份和交房日期及补偿电话录音一份。 交完所以款项后,房产商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签合同,交房日期及签房合同一拖再拖。后感觉不对头,随机收集各种证据,但经咨询当地 说《协议》对我方极其不利,后无奈自己诉讼至法院后查询房管局。取得房管局开出的此房已出售且被查封的证明,才知道自己被骗十个多月之久。随机向县级公安局报案两个多月,催促几次,始终未予合理答复。 法院判决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为由: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涉案房屋的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明确约定该房屋的交房日期、配套及其它情况由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被告明确向原告承诺了具体的交房日期,且原告所缴纳的七万元不是全额购房款。据此所签协议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支持双倍返还购房款。 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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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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