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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预售商品房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及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若干问题本人是山西太原

您好:     现就我在购买预售商品房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说明如下,希望得到你的帮助。 问题一、     合同中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原文为:     出卖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于买受人使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除不可抗力外,因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法令或因政府部门进行与本项目关联的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或因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时间与公共安全时间导致房屋不能按时交付的,出卖人可具时予以延期,并不需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约定,介于此种条款,开发商逾期交房需要如何承担责任? 问题二、     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为2013.12.31,到达交付期限后至今,现已经超过两年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保留期间进行追讨的相关证据。是否从2015.12.31之后就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违约行为提起诉讼是否就失去了胜诉权?未来无论开发商会将逾期行为延长多久,也都因为2015.12.31之前没有诉讼就不能胜诉了? 问题三、     合同约定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的由出卖人、买受人、银行三方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三方约定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的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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