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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于14年11月在某售楼处购买了一套住宅(期房,16年12月31日前交房)当时双方约定好本人是山东济南

各位 好,我于14年11月在某售楼处购买了一套住宅(期房,16年12月31日前交房)当时双方约定好首付款分四期进行偿还,每半年偿还开发商4.25万元,共计17万元,并且约定好如果我们没有按时还款,每天将产生千分之一的罚息,后来由于我着急结婚又在别的地方买了一套二手房,导致分期的钱一直没有偿还,到现在已经逾期3期,按照他们的罚息计算方式已经产生了3万多的费用,虽然没有按时偿还是我们的不对,但这罚息太高了我不认可,去跟开发商沟通,他们也不给通融。我想问的是,如果这事诉诸于法院,有没有胜算(少还一些)?认为这个事能胜诉的请留下联系方式,我想委托一位 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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