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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延期交房后的再次交房,开发商是否应该提供交房通知or主动通知?

当时买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在交付前收到开发商的延期交房通知,说尾款未清,后查清是开发商并没有把我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提交到公积金中心,重新提交后,置业顾问说要钱到了开发商账上后才能收房,问过几次置业顾问,当时都没有到账,说财务验证后会通知,但是后续一直没有任何形式的通知,请问,开发商是否应该重新提供一份新的交房通知书,房屋的质保期应该如何计算起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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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以实际交房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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