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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本人是浙江宁波

2010年甲乙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如下: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如下: 1 甲方出卖给乙方100平方米的房屋,乙方在2010年7月已经全额付清给甲方, 2 合同签约后如房屋未交付,房屋临时过渡补贴费从2013年7月起归乙方所有, 3 如果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一方,必需赔偿对方的损失:按当年当地市场房价计算房屋总款,退回房屋总款,并且再赔偿20万违约金给对方。 按拆迁办同甲方的合同:“2013年前甲方拿到房屋临时过渡补贴费是10元一平方米,2013年后是30元一平方米,”但甲方在2013年7月只付乙方10元一平方米,从2013年7月起到2015年交房时剩余20元一平方米一直不肯付给乙方,甲方说:“2013年后的30元一平方米是我同拆迁办订立的,同你乙方无关,合同又没有写明给你多少元一平方米”, 合同第2条:“房屋临时过渡补贴费从2013年7月起归乙方所有,”是按时间来划分的,没有写明多少一平方米,标明是属于房屋临时过渡补贴费范围的,不论多少都应该是乙方的吧,乙方应该可以拿30元一平方米吧?。 这样甲方违约了吗?请问是否可以按合同第3条约定:按当年当地市场房价计算房屋总款,退回房屋总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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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3 热心网友

    具体问题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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