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关于租客违约仅付违约金事宜
我是房东,与租客原签订一年租期。押一付三,租客3月15日签订合同,并付3-4,4-5,5-6三个月租金和一个月押金,但6月未及时付款,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本人也未催款。直到7月10日,租客说退租,并于13日完成交接。 鉴于其违约,本人未退还押金,但6-7月的租金租客不想缴纳。请问是否合理?本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其缴纳。 (按合同约定,其租住四个月,实际只付三个月租金,和一个月押金。违约必须付违约金,即押金不退还,但还差一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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