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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本人是安徽芜湖

你好! 我们小区的开发商在当初交房时,针对贷款的业主,开发商强制要求房产证的办理必须由开发商代办,同时收取每户业主100元代办费,约定在90天内完成办理。并在合同中做了说明,详细合同条款如下: 合同条款 第十二条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向买受人提供办理房地产权证需要出卖人提供的全部材料,若出卖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提供按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材料,而影响了买受人办理房产证所有产权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1、2、3项处理: 1、 超过90日的,按照出卖人按已支付房价款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0.5的违约金。 2、 出卖人延期超过一年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的9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还给买受人,并赔偿买受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3、 出卖人在90日内完成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间系自合同约定交付的时间起开始计算。   针对合同条款的问题如下: 第一个问题:按照第3条,出卖人在90天之内完成初始登记的时间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开始计算,若开发商延期了(延期开发商给了赔偿金),我们是按照延期前的时间计算还是延期后的时间开始算? 第二个问题:比方说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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