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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附加协议是否有法律效益?本人是山东日照

购置了一套期房,开发商之前承诺的口头协议是2017年年底交房,现在还没有签订合同。开发商现在答复:现在国家政策变了,房子建设完成需要质量验收消防检查等等,交房日期2018.06.30不是开发商制定的,是政府部门制定的不能修改,现在有两个问题: 1.法律层次上商品房建设交房时间是由开发商单方制定政府部门审核?还是交房时间直接由政府部门制定? 2.假如开发商所说的交房时间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话,和开发商签订一个附加协议:合同上的交房时间是由于xxxxx原因,交房时间为2018.06.30,但是甲方(开发商)承诺实际交房时间为2017年xx月xx日之前,若逾期交房,每日按照购房总款的xxxxx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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