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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的售后公房出售后另买了新商品房,但产权变更为亲戚名了,现产权又再次变更,我们还有使用权吗?本人是上海人

十几年前,我舅舅(孤老)用工龄折价买下了上海静安区一售后公房(房款当时用外公过世后留下的"公积金"买的),产权证上写了我舅舅及我母亲二人各50%份额,我和母亲户口在内,我算同住成年人。 几年后国外有个舅舅说欲回上海养老,因售后公房面积不大,于是他回沪将此房出售了,并用此钱款在上海闵行区另购了间面积大些的商品房,但产权证上国外舅舅只写了他自己一人的名字,我们(上海舅舅、母亲及我)是实际居住人,国外舅舅每年约回来三个月居住。 前两年美国舅舅过世了,依法由他国外的养子继承了该房产,现他养子(在境外)及母亲的其他姐妹们(也在境外)欲出售闵行这套房,因此我上海舅舅、还有母亲及我将面临失去该房使用权的困境,不知法律上有何规定,我们是否可以不同意出售该房屋,继续拥有使用权吗? 顺:之前的售前公房有个较特殊的情况:是文革期间,我外公名下一整幢被没收归公私房的其中两个房间、当年因某种原因、经房管所安排调换使用的,私房落政后外公欲出售整幢私房,那两间私房因房管所已安排居民入住,且他们不愿搬离,也不愿购买或租赁,因而在外公出售整幢房时被买家扣除了几万元,后来这两间私房按当时房管政策规定,转为由房管所经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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