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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在变更登记前能否撤消

请输入你叶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吴某于2010年12月2日到之信房产公司购买店面房两间,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被告开化县规划建设局下属机构开化县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2010年12月26日,吴某向开化县建设银行按揭贷款55万元,叶某为共同抵押人。2015年12月4日,吴某要求退房,之信房产公司同意,并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变更)申请审批表、吴某身份证明等送交开化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开化县房地产管理处于2015年12月7日注销该备案登记。后,涉案房屋已由徐某购买,且相关转让协议已为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 叶某诉至开化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开化县规划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行为,徐某退回相关房屋。 【判决】 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吴某与之信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没有原告叶某的签名,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有关当事人也未向登记机关提供相关共有人关系的证明,故被告开化县规划建设局在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时无义务要求原告叶某到场签名。被告开化县规划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行为已尽审查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叶某不服,提出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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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2 热心网友

    您好,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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