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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商铺面积超去,约定面积

2013年5月原告和欣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胡女士商谈,购买该公司正在开发的商铺,上下两层,一楼面积53.76平方米,二楼94.94平方米,共计148.7平方米。开发商要求先支付5万元整,原告在2013年6月25日、8月14日分别向被告帐户支付订金人民币5万元整和25万元整。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商铺位置在南胡二期,南新路与石化大道交界处向西南方向200米处。由于工作关系2013年9月6日原告的工作关系调遣到北京,这样夫妻双方的工作关系均不在克拉玛依,于是原告9月初对销售人员胡女士通知,由于目前我们夫妻双方均不在克拉玛依上班,下一步公司可能原告全家的户口也调出克拉玛依的计划,原告取消购买欣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的商铺计划,希望被告退还给原告,原告所支付的订金,对方说要扣除违约金,原告不同意,因为双方之间没有这方面的任何书面协议或合同。到了2013年12月,原告单位开始办理全家户口调出克拉玛依的工作,原告再一次找欣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说明情况,要求退还订金,被告讨论后回复,扣除5.5%的税(16500元)后剩余部分退还给原告,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发生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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