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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违约金本人是辽宁大连

合同内容如下: 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期限:20150930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例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问题: 到现在为止开发商承认逾期超过90天,是不是按照2)的规定办理?  也就是违约金是[房价款万分之1]*天数(从20150930到现在的天数) 但是开发商坚持认为,前90天是按照0.5的比率计算,90天后是按照1的比率计算,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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