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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拒收催告函本人是江西赣州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交房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请问:当买受人发催告函(挂号信)后,买受人拒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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