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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其土地的归属本人是贵州黔南

相关人员代号:S代表太公,A代表14公,B代表22公,C代表25公,D代表19公。 简述房屋及其房屋土地历史原因:S有儿子4人,分别为大子A,三子B,四子C,二子D。地盘5间,其中D早年已经用了2间地盘建设自己的房屋。剩余3件地盘于1957年由A修建房屋(当时A已婚多年,S已经过世,由A在赡养母亲,并且C年幼,也是A在抚养)。 B于1953年去当兵,1956年退伍回来政府安排在粮管所上班,但是因为刚退伍回来所以和大哥A一起居住,直到A建设好房屋多年后B才以自己多年的经济能力买了其他房屋,才搬走。 当时A建设房屋为农村土木结构房屋,材料主要由树木为框架,在建设房屋期间所有调动及其安排都是A全权操办。树木由A的老婆家给予。干活也是A带动一起干活(其他几个兄弟都没有参与干活)。房屋的最高的粱也是A的老婆家送的(这里的农村一直以来的风俗是,谁的房屋,由谁的老婆家送最高的粱,作为房屋所有权的象征)。 在房屋建设好直到现在,(1957年到现在)由刚开始的一个框架房屋,之后的墙体和盖顶(开始是用草盖顶)都是A一个人完成。本地人都知道这个房屋是属于A,因为A在建设好房屋居住到现在,其他人都早在4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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