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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房屋使用合同,房屋产生的收益归谁本人是福建三明

房屋买卖遇法院查封,合同约定房屋给买方使用,买方用于出租,解除合同时收益归谁 诉 讼 请 求 1.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购房款28万元人民币及利息22400元人民币(按24%的年利率暂计算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5月3日,并实际支付至付款日)。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房屋装修费和家具家电款约2万元人民币。 3. 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中介费5500元。 4. 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因房屋装修的误工、伙食、交通费约1000元和因房屋的债权引发纠纷的误工、伙食、交通费约500元。 以上合计:叁拾贰万九仟四佰元(¥:329400元)。 5. 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 实 与 理 由 2014年7月1日,梅列区吉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人柯天送组织原告和被告双方在东安新村“易达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原告兜售“梅列区东安新村37幢204房屋”(当时在场的还有被告的父母已及易达中介公司人员陈章有等共8人),由于原告看到产权证上有抵押贷款,并且了解到民间也有抵押贷款,加上房屋是1990年的已经缺失融资功能,价格又高得离谱随即原告全体人员立马离开了“易达房地产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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