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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过户本人是辽宁丹东

93年协议离婚,房屋归男方(产权证为男方,切无过错)20年后男方因病,想把房屋更名为再婚妻子名下。但是房产处要求前妻必须到场签字,请问合理吗(据说协议离婚关于财产分割1年内可以反悔,如今已经23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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