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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没有针对首期款和尾款付款时间做出约定,买方贷款被拒,请问卖方应如何补救

我在今年9月30日同中介以及买方签了居间合同,除定金外转让价款采用银行按揭付款。合同规定,首期款不做资金监管,买方于按揭银行同意贷款后由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尾款由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买方须于本合同签署之日7日内递交贷款申请、贷款所需真实资料及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书。如买方信誉不良或者买方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贷款又或贷款额度不足的,买方必须于到房产交易中心递交过户资料及确认双方身份前一次性付清余款或者再征得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分期付款,否则视为买方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顺延产权过户时间至买方付清该购房余款之日止。 截止目前2016年12月16日,买方仅支付了定金,第一次申请商业贷款因**问题被拒,第二次更换银行申请贷款被告知年底停止贷款(口头通知中介真实性待查)。请问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卖方应如何补救? 违约责任中有规定,如买方或者卖方不按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虽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守约方或居间方发出催告通知7天后仍不履行的,未超过15天,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卖方,是否可以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次性付款?这个时间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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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0 热心网友

    签好协议 约定不清的可以补充约定,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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